永嘉县企业家协会章程
栏目:资源共享 发布时间:2021-01-03

第一章    

第一条  本会名称:永嘉县企业家协会。(中文简称:企协)。永嘉县企业家协会的英文译名为:YONGJIA  ENTERPRISE  DIRECTORS  ASSOCIATION,缩写:YEDA。

永嘉县企业家协会和永嘉县企业联合会、永嘉县工业经济联合会合署办公。

    第二条  永嘉县企业家协会,是由在本县范围内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,经济管理部门、经济研究机构、新闻单位的专家、学者等自愿组成的地方性、综合性及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本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在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以创建“活力和谐”企业为目标,坚持调查研究,面向企业(家),服务企业(家),不断提高企业(家)素质,切实维护企业(家)的合法权益,为推进永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而努力。

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本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
    第四条  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永嘉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永嘉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    第五条  本会设在永嘉县上塘·永兴路原永嘉报社七楼。
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
    第六条  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调查研究,结合实际,为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,及时反映企业(家)的意见和建议,宣传政府的经济工作部署、政策,做好县政府及经信局等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。

(二)组织交流国内外先进企业管理等经验,探索具有中国特色、永嘉特点的企业经营管理新路子。

(三)维护会员企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,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和会员的建议与呼声。

(四)开展培训工作,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。

(五)组织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活动,研究与帮助解决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问题。

(六)本会是永嘉县企业、企业家(雇主)的代表组织,参加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县总工会共同组成的全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;并参加永嘉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、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组织。

(七)协助政府加快推进企业内部体制改革,培育企业家人才,积极向企业推荐企业管理人才;引领企业(家)回报社会,承担社会责任;积极开展评优、评先活动,并做好向上推荐工作,树立先进典型。

(八)组织会员与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内外社团开展友好往来;引导企业向外地、外国学习企业管理先进经验,推进制度创新、管理创新、科技创新。

(九)加强与全县各行业性社会团体的工作联系,发挥本会的整体协调作用。

(十)依照“自主、自治、自养”的发展方向,加强本会自身`建设,开展本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。

第三章  会员

第七条  本会会员条件:

(一)企业法定代表人、企业高管、股东;

(二)经组织部门批准的有关分管企业管理工作的现任领导;

(三)热心企业工作的专家、学者及在企业管理、经济管理研究、实践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。

第八条 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拥护本会章程,有加入本会的意愿,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第九条 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递交《永嘉县企业家协会会员申请表》,经理事会讨论通过,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,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。

第十条  会员权利:

(一)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有优先在本会刊物上介绍企业管理经验、发表企业管理论文,享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和服务;

(五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六)有资格被推荐为全国、省、市、县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;

(七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 会员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三)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;

(四)积极向本会提供学术论文、研究成果、调查报告、经济及管理信息和有关资料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出工作建议;

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
第十二条 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经理事会研究,劝其退会。

第十三条 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 组织机构

第十四条  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每年召开一次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、目标和工作计划,审议会员提交的重大提议并作出决议;

(五)聘请名誉会长,推选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六)决定终止事宜;
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 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  会员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七条 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    第十八条 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    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    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;

    (三)筹备和组织会员大会;

    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
    (五)决定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    (六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    (七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    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    (九)增补或调整理事人选;

    (十)审议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    第十九条  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    第二十条 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  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(一)、(三)、(六)、(七)、(八)、(九)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  第二十二条  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  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——2次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四条  本会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:

(三)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日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五条  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六条  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,可连选连任。

第二十七条  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如因特殊情况,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应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八条  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,负责全面工作;

(二)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和会长常务办公会,研究决定重大事项;
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和协会做出的各项决定的落实情况;

(四)提名本会秘书长人选;

(五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九条  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、设置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条  监事长的职责

(一)督促检查《章程》的贯彻执行;

(二)督促检查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,监督检查议事程序,规范议事规则;

(三)监督检查财务预决算及财务制度的执行,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;

(四)定期查阅会计报表,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进行跟踪检查,对存在异议的开支和票据有权叫停,查实后方可办理;

(五)对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超越章程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检查、监督和纠正;

(六)检查协会有关决议实施情况,并向会员大会报告。

第五章 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 第三十一条  本会经费来源

(一)会费;

 (二)捐赠与资助;

 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;
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二条  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三条  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四条  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五条 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六条  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七条  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  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八条  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九条  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条  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,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。

第四十一条  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二条  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三条  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四条  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,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五条  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六条 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 党组织建设

四十六  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。

四十  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,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,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、审批。

四十八条  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,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,建立功能型、拓展型党组织。

四十  本协会换届选举时,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;本团体变更、撤并或注销,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。

五十  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、人员和经费支持,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,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。

五十一  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“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”,党组织负责人参加管理层有关会议、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。

五十二  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
 

   

五十三  本章程经20136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五十四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五十五  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注: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民政部有关规定,对第三条、第八章做补充)